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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大明通行宝钞 朱元璋深知风险仍毅然发行

http://www.shouxi.com 2024-02-05 07:52 首席收藏网

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明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经济繁荣、文化昌盛,货币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明朝建立之初使用铜钱,前期禁止白银、铜钱用于民间交换,印制和发行大明通行宝钞,逐步建立起单一的纸钞体制。因为宝钞发行没有准备金,主要用于财政支付,不久就迅速贬值,铜钱铸造开始增多。明代中晚期白银开始成为货币进入流通流域。终明一代,只发行一种大明通行宝钞,面值多样,开展对大明通行宝钞的研究,开以深入探讨明代经济发展、财政状况、金融政策、物价结构等。

一、纸币发行的原因

关于大明通行宝钞发行的具体原因,在《明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三月”一条有详细记载:

“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诏造大明宝钞。时中书省及在外各行省皆置局以鼓铸铜钱,有司责民出铜,民间皆毁器物以输官,鼓铸甚劳,而奸民复多盗铸者。又商贾转易,钱重道远,不能多致,颇不便。上以宋有交会法,而元时亦尝造交钞及中统、至元宝钞,其法省便,易于流转,可以去鼓铸之害,遂诏中书省造之”。

具体说来,就是使用铜钱有三个缺点,那就是铸造铜钱的原料不足;奸民盗铸时有发生;商贸交易不便。而纸币的使用,宋元期间就已有了较为成熟的流通经验。

朱元璋亲身经历了元朝末年政府钞法屡变,滥发纸钞,造成纸钞的巨额贬值的过程,并且也参加了由此引起的元末农民战争。币制崩溃给国家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给他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因此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决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铜钱流通制度,为此于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了“洪武通宝”钱制,规定五等钱式,除在京城设铸钱局—宝源局外,另在地方各省设立宝泉局,宝源局、宝泉局共同铸造洪武通宝钱,以便流通。他的本意是想以此来取代纸币,稳定币值,继而推动工商业的恢复与发展,但是事情并没有按照他最初设想的那样发展。

元末长期战乱,矿冶业遭到严重的破坏,造成铸钱主料铜料的锐减。明建立之初,洪武通宝小钱“皆用废钱及旧器铜铸之”[1《明太祖实录》卷八七],由此限制了铜钱的铸造量。因为铜钱铸造数量有限,对市场的供给不足,官府铸钱用的私钱、废钱及旧铜器皆征自民间,当时政府“责民出铜,民毁器皿输官”[2《明史》卷八一《志五七•食货五》],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民怨较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用钱量增大,可是铜钱本身受到量重、价轻的限制,不便于大量携带,因此日益成为商业周转的弊端,已经习惯用纸币交易的商贾们不愿为铜钱所累,故民间的一些商品交易仍“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3《明史》卷八一《志五七•食货五》]。另,从洪武初年“民间交易,杂以私铸铜钱”[4《明太祖实录》卷八六]、“鼓铸甚劳而奸民复多盗铸”[5《明太祖实录》卷九八]的记载来看,当时政府铸钱已力不从心,且私铸之钱也是相当泛滥。种种情况使得钱法推行受阻,铸币不能广泛流通。朱元璋虽然深知币制崩坏对元朝倾覆的影响,但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缓解财政压力、降低铸币成本、方便商品交易等诸多因素的考虑,加上钱法不畅,其毅然决定发行纸钞,明代纸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

二、大明通行宝钞的发行概况

洪武七年(1374年),明朝设立宝钞提举司,其下属机构有抄纸、印钞两局和宝钞、行用两库,在今南京夫子庙南钞库街。提举一人,正七品。副提举一人,从七品。第二年(1375年)三月,朱元璋下诏印制“大明通行宝钞”,命民间流通行用。洪武九年(1376年),政府制定《倒钞法》,在各地设行用库调换破损纸钞。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重申了调换破损纸钞的标准,除挑描剜补的纸钞外,凡票面金额、文字能辨认的旧钞都不予调换,可以继续使用。洪武十六年(1383年),“职掌出纳楮币,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在内府设立专管纸钞的广源库和广惠库,收入纸钞由广源库管理,支出则由广惠库管理。宝钞广源库,设大使一人,正九品,任用不世袭的流动性官;副使一人。从九品,任用内官。宝钞广惠库,设大使二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都是不世袭的流动性官员、内官兼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为了方便纸币的流通,开始增发从十文至五十文的小面额纸钞。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重申钞法,明确旧钞不得打折使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制定条例,规定印造宝钞的时间在每年三月到十月之间,所造纸钞由宝钞提举司解送内库收贮备用,印钞所用桑穰,由户部每年预先到浙江、山东、河南、北平、直隶、淮安等出产地收购后解付南京。洪武一朝也曾有几次短暂的停造宝钞,比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就曾以“国用既充,欲纾匠力”[6《明太祖实录》卷一六〇]为由停造宝钞 。

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年,时明成祖朱棣已继位)十一月,户部尚书夏元吉因宝钞提举司印钞钞版使用过久,文字磨损且年号均为洪武,建议明年改元永乐时,更换新年号钞版。明成祖朱棣同意更换旧钞版,但以“朕所遵用皆太祖成宪,虽永用洪武可也”[7《明太宗实录》卷一四]为由 ,否定了钞版用新年号的建议,因此终明一代“大明通行宝钞”的年号均为洪武。永乐七年(1409年),按照南京的建制在北京设立宝钞提举司。宣德三年(1428年),由于纸币贬值,钞法不通,明宣宗令停造新钞,库存的新钞亦不再发行。但宝钞依然呈贬值趋势,其间正统元年(1436年),少保黄福曾建议用白银收兑旧钞,然后再发行新钞收兑白银,但未被采纳。此后宝钞越来越贬值,到弘治、正德年间,钞法已形同虚设,宝钞实际已经不流通了,至嘉靖、万历朝白银已正式开始作为货币流通,钞法、宝钞只是作为祖制的象征被保留下来[8这一点从《大明会典》的最后修订本“万历本”也可看出。万历本《大明会典》卷三一有关《钞法》的内容只记述到弘治二年(1489年),而同卷的《钱法》则根据历次修订增加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崇祯末年,为挽救濒于崩溃财政,听从蒋臣的建议,重新实行钞法,设立内宝钞局印制和发行宝钞。虽然新的钞法有五年为限以旧换新、对于以银换钞给予折扣等新的规定,然而民间对此并不接受,时“京商骚然,绸缎各铺皆卷箧而去”。就连当时的阁臣也说:“民虽愚,谁肯以一金买一张纸”[9孙承泽撰《春明梦余录》卷三八《户部四•宝钞局》]。很快,此次恢复宝钞的努力,随着明朝的灭亡而失败,明朝的宝钞制度也彻底成为历史。

终明一代,纸币只发行名为“大明通行宝钞”一种,并均用洪武年号。大明通行宝钞的材料是以桑穰(桑树内皮)为原料制造而成,宝钞样式为长方形“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栏。而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 天下通行’。中图钱贯状,十串,则为一贯,其一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伯(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10《明太祖实录》卷九八。另根据存世的实物可以确定宝钞的正面盖有两方红色朱文九叠篆方形官印,上部为“大明宝钞之印”,下部为“宝钞提举司印”,背面上部有红色朱文九叠篆方形“印造宝钞局印”一方。]。宝钞的面额分为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五十文、四十文、三十文、二十文、十文共十一种,其中十文至五十文为洪武二十二年开始增发的小钞。以洪武十三年(1380年)为界,大明宝钞的主管印制机构和钞文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洪武十三年以前,宝钞提举司隶属于中书省,此时宝钞的钞文显示为“中书省奏准印造”;其二,洪武十三年以后,朝廷裁撤中书省,宝钞提举司改为隶属于户部,此后直至明亡,宝钞的钞文均为“户部奏准印造”。所以,大明通行宝钞有两种,一种是中书省奏准的“大明通行宝钞”,我们称之为早期宝钞,印量很少;一种是户部奏准的“大明通行宝钞”,印量较多。在十一种不同面额的大明通行宝钞中,以一贯钞票幅最大,该钞票幅尺寸为33.8×22厘米,它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票幅最大的流通纸币。

大明通行宝钞的原材料沿用元代制钞方法,制钞原料是桑穰(桑树皮与树肉之间一层极薄的内皮)。据《大明会典》记载,为户部每岁预先会计,然后至浙江、山东、河南、北平,以及淮安等府官价收买,同时由所在官府付给脚力,差人送至京师,供宝钞提举司使用。大明宝钞设计风格和版式特点如下:1、竖式。2、风格朴拙简练。3、工整细致。4、画面纹饰和图案基本对称。5、雕刻技术高超。6、票幅尺寸大。7、书体包括楷书和篆书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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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钞的特点

1、有明一代,朝廷只发行了一种纸币,即“大明通行宝钞”,其年号均为洪武。为了维护纸币的信用,其印制和发行始终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流通不限制地域和时间。官方设立宝钞提举司,专门管理全国的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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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宋、金、元时期的纸钞不同,大明宝钞完全没有任何贵金属和实物作为发行准备金,这就纸钞在发行上自由无度,无发行限额。发行后政府就行“禁金银”交易令,但对于“以金银易钞者听”[11《明太祖实录》卷九八],其购买力完全来自于政府的法令和信用担保,所以大明宝钞是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是一种不兑现纸币。因为政府规定大明宝钞不能兑换金银,金银只能单向地由民间流向政府,却不会由政府流向民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百姓手里的宝钞过度累积甚至烂钞充斥。

3、大明通行宝钞不设回收年限(即不设界),不限地区,可以永久流通。

4、大明通行宝钞发行之初只投放,不回笼。其后由于贬值,才不得已临时在制度中增加有关回笼宝钞的措施。但从成效来看,这些措施只是减缓了宝钞贬值的速度,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宋元都设有倒钞法,就是以旧钞掉换新钞,政府酌收工墨费。虽然明代也有倒钞法,但由于大明宝钞不设界,因此政府对于调换昏烂钞并不积极,虽然规定新、旧宝钞同值流通,但旧钞实际一直都处于折价使用的状态。洪武九年(1376年)曾定倒钞法,在各地设行用库收换昏烂钞。十三年(1380年)明令调换界限,凡票面金额文字可辨认的均应继续流通使用,不准对用旧钞购货者提价。而实际上官府收税只要新钞,导致民间对旧钞降价使用或拒用。虽然朝廷一再重申对旧钞应全部收受,但各地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不愿收回昏钞,以致宝钞越发越多,造成了大明宝钞从开始发行起就带有通货膨胀的因素。

四、宝钞流通的保障措施

明朝政府为确保大明宝钞的法定地位和流通,主要采取了下面五种措施:

一是建立宝钞与钱、金、银的比价体系。洪武八年(1375年),大明通行宝钞发行时,政府规定面额为一贯的宝钞折合铜钱一千文或白银一两;宝钞四贯折合黄金一两。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由于宝钞已经贬值,政府重申钱、钞比价,每钞一贯折铜钱一千文,其后虽然宝钞贬值,但明政府依旧试图维持此种比价体系。只是到了后来,在白银货币化和宝钞巨贬已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才不得已放弃钞与钱、金、银的比价体系。

二是限制、禁止铜钱流通,多次停铸制钱。洪武八年,宝钞一经发行,政府即对铜钱的使用作出限制,规定“凡商税课程,钱钞兼收,钱什(十之)三钞什(十之)七,一伯(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12《明太祖实录》卷九八。]。与此同时停止了宝源局铸钱,第二年各省布政司的宝泉局也被命令停止铸钱。为此,黄仁宇曾写到,“这一生财之道既经开辟,政府就不再愿意继续铸钱,以免和法币(大明通行宝钞)发生竞争”[13[美]黄仁宇著《万历十五年》(增订纪念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8页。]。洪武十年(1377年),出于对小额辅币的需求,虽然开铸,但只铸小钱与钞兼行。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增发的十文至五十文小钞,看似为解决小额辅币缺乏问题“以便民用” [14《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实际也不排除政府想达到变相取代铜钱的目的。洪武二十六年,再次裁撤各省布政司宝泉局并停止铸钱。次年,由于两浙、两广、福建等地的百姓重钱轻钞,宝钞对铜钱都是打折使用,甚至有用钱一百六十文就可以兑钞一贯,因此明太祖下诏禁止使用铜钱,“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15《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其后各帝,也均行“禁钱令”,至正统十三年(1448年),对于市面上用铜钱交易的情况,明英宗仍命出榜禁止,且“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16《明英宗实录》卷一六六]。为了大明宝钞的推行和使用,明代中前期从明太祖至明武宗共十帝一百五十多年间,仅太祖、成祖、宣宗、孝宗四帝铸造过制钱,即便这样也是时铸时停,铸量较小。

三是禁止民间使用金银。明朝前期,为推行宝钞,政府曾多次禁止民间以金银进行交易。洪武八年政府在大明宝钞发行的同时“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其罪”[17《明太祖实录》卷九八]。对于告发使用金、银交易情况的人,给予奖励。洪武三十年(1397年),由于杭州等地的商户不论货物的贵贱,均以金银定价,阻碍了宝钞的流通,因此政府再次重申禁止金、银交易。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朱棣又因钞法不通,严令禁止金银交易并加大惩处力度,规定“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18《明太宗实录》卷一九]。第二年,处罚力度稍减,对于犯禁交易者,免除了死刑,但犯者全家仍需流放屯戍。永乐十七年(1419年),又“申严交易金银之禁”[19《明太宗实录》卷二一一]。其后仁宗朱高炽虽然在位仅仅几个月,可在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也为疏通钞法而禁止金银交易。宣德元年(1426年),因“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20明宣宗实录》卷一九], 宣宗朱瞻基命都察院贴布告禁止民间以金、银进行交易,对于犯禁者改为罚钞。宣德三年(1428年)停造新的宝钞后,为疏通钞法,宣宗采纳了江西鄱阳县民董复安的建议,于十一月复申用银之禁,规定“凡交易银一钱者,买者、卖者皆罚钞一千贯,一两者罚钞一万贯,仍各追免罪钞一万贯”[21《明宣宗实录》卷四八]。但是由于宝钞贬值的速度越来越快,至英宗朱祁镇时,政府不得不“驰用银之禁” [22《明史》卷八一《志五七•食货五》]。不久,随着白银使用范围越来越大,其在明代中后期最终走向了货币化。

四是扩大宝钞使用范围,增加宝钞的回笼渠道。因政府发行宝钞太多,而回笼措施不得力,导致宝钞贬值,以致钞法不通。针对这种情况,永乐二年(1404年),左都御史陈瑛建议暂行户口食盐之法,按他的征收标准,经计算每季可回笼宝钞五千余万锭。后经过朝廷讨论,正式施行的食盐计口纳钞比原建议减半,规定“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23《明太宗实录》卷三三]。这样算来每季大约可回笼宝钞二千五百余万锭(大约合12500余万贯)。永乐五年,又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都可以按标准折成宝钞缴纳,如,米每石折钞三十贯、丝每斤折钞四十贯、金每两折钞四百贯、银每两折钞八十贯、茶每斤折钞一贯、盐每大引折钞一百贯等等[24《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开始至宣宗宣德四年(1429年),短短5年间,政府为疏通钞法,增加了市肆、门摊、菜园、果园、塌房、油坊、驴骡牛车运输等等诸多税种,且规定这些纳税名目均需宝钞缴纳。尤其是宣德四年,为征收“船钞”(商、货船税),在从南京至北京的运河沿线对于受雇载货的船只,“计其载料之多少,路之远近,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委廉干御史及户部官于缘河人烟辏集处监收”[25《明宣宗实录》卷五五]。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征税机构“钞关”。虽然后来由于白银的货币化,钞关开始折收银两,但其名称始终未变。这一制度经过发展为后世沿用至民国时期。眀政府除了从食盐、税收等方面扩大宝钞的使用,还在犯人赎罪上大力推行宝钞的使用。永乐十一年(1413年),政府允许犯人缴纳宝钞赎罪,对于死罪中情节较轻的犯人,其被判斩刑的纳钞八千贯,绞刑及榜例死罪的纳六千贯,其它非死罪的则依次递减,这种为维持宝钞流通的纯纳钞赎罪制度一直持续到弘治十四年(1501年),从这一年开始,政府允许赎罪钞可以用白银来折抵[26《大明会典》卷一七六《五刑赎罪》]。

五是立法保障宝钞制度,严惩破坏钞法行为。明政府为推行宝钞制度,在宝钞的发行、流通、回收等环节立法进行保护。为保证宝钞的质量和权威性,在宝钞印制发行阶段,规定“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闸,朦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27《大明律》卷三《漏用钞印》]。对于宝钞的流通,《大明律》中专有“钞法”一节,其中规定“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色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辩验,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剜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二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辩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28《大明律》卷七《钞法》]。对于宝钞的回收问题,洪武八年三月,宝钞发行时政府并没有考虑。不过由于当时技术所限,宝钞流通了一年多后开始出现破损,为了方便宝钞的流通,洪武九年七月,政府设立“倒钞法”,规定按纸钞面额收取手续费,每张一贯的纸钞,收费五佰文,其余依次递减;所收烂钞,在面额处加盖黑色“昏钞”二字后封存入库,按季上缴;对于拿面额清晰可辨的纸币来调换的按破坏钞法论处,对于混有伪钞来调换的追究其罪行[29《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七]。除以上法律形式外,明政府还针对宝钞的贬值,以及阻碍钞法等行为,补充增加了一系列律法和规定。比如为回笼宝钞,抑制宝钞贬值,成祖时期开始施行的户口食盐法、纳钞赎罪法,仁宣时期开始的商税法、钞关法等等。对于阻碍钞法的行为,尤以成祖处罚最重,当时“市井交易,惟用新钞,稍昏软輙不用,致物价腾踊” [30《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永乐二十年(1422年),成祖朱棣亲自下旨要都察院张榜晓谕百姓,对于此种阻碍钞法的行为,主犯处死,其家属则罚钞后全家流放边地充军。1974年,山西应县木塔出土的永乐二十年大布告,不但证实了这一史料的准确性,并且在布告中还有“若有因行钞法,辄将(铺)面关闭,不做买卖,及有等泼(皮)无籍之徒,倚恃钞法,于(各街市)铺面并客商处强买(抬占百)货的,拿住都一般治罪不饶”等原史料没有的内容[31郑恩淮《应县木塔发现的明永乐二十年大布告》,载《文物》1986年第9期。]。英宗正统时期对于阻碍钞法的处罚虽不如永乐时期严厉,但对于阻扰钞法者,仍有按拒用一贯罚一万贯,全家流放戍边的处罚。自从货币产生后,在流通中对货币最大的威胁,莫过于假币。基于此点,历代对伪造货币者均处罚甚严,明代也不例外,《大明律》中对于伪造宝钞的罪犯不分首从,均处以斩刑并没收财产入官,窝主若明知是伪钞而使用的同罪;里长知情不报的,杖一百;政府人员知情纵容的与该犯同罪,如果查获伪钞私自藏匿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对于失察致使罪犯逃脱的,杖八十,并限本人与规定时间内抓获罪犯。如果用挑剜、补辏、描改变造宝钞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从犯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32《大明律》卷二四《伪造宝钞》]。

明初时期名臣方孝孺曾讲,“国之大柄,可以贫富也,惟宝钞也……夫伪钞之律至重也”。据史料记载,明朝江苏句容县人杨馒头,为谋取暴利,他和一银匠合伙用锡制作宝钞印版,印刷假钞,后按律斩首。此案酿成了一大惨案,从南京到句容县长达九十里路途之中,尸首相望。锡版印出的伪钞“文理分明”,为我们提供了明代可以用锡版印刷纸币的史实。

五、宝钞的贬值

造成大明宝钞贬值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政府不控制纸币的发行量,无限制滥发。二是大明宝钞的发行是以政府的信用作保证,并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准备金制度,以稳定币值。三是由于宝钞在多元的货币结构中,自身不具备钱银(特别是银)那样稳定的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四是没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纸钞正常回流的问题。

大明宝钞发行初期,由于政府推行力度较大,加之使用方便,发行量不大,足以保持一种稳定的物价,因而百姓还愿意使用,对商业的繁荣起了较为积极作用。从现有史料来看,大明宝钞发行后的一段时间里,钞值基本上是固定在每贯宝钞折铜钱1000文或白银1两或黄金2钱5分或米1石[33《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四。]。但是随着宝钞发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宝钞开始出现贬值的趋势,洪武十八年,官禄米折支钞每贯宝钞折米为0.4石[34《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南方一些地区每贯宝钞只能折换铜钱250文[35《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两浙、闽广、江西一带甚至达到每贯宝钞只能换铜钱160文的地步[36《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洪武三十年(1397年),百姓向官府纳税粮,户部初定每贯宝钞只可折米0.2石或银1钱或黄金2分,后朱元璋本人也觉得钞的比价贬值得过于厉害,于是改为每贯宝钞可折米0.4石,金、银折米数相应增加,每贯钞仍折银1钱或金2分[37《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此处宝钞兑黄金和白银的比价根据黄金、白银折米数推算而出。]。朱棣继位之初,户部将官员俸米折支钞的价格调整为十贯宝钞折米1石,亦即每贯宝钞只能折米0.1石[38《明太宗实录》卷一五]。永乐五年(1407年),官定交税、罚赃等折钞价格[38《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此时每贯宝钞折米0.033石,折黄金2厘5毫,折银1分2厘5毫。这一官方比价大概一直沿用到永乐后期[39《明太宗实录》卷二五〇记载:“永乐二十年六月…己亥,户部尚书郭资言:‘天下郡县所上永乐十七年至十九年实徵之数,分豁本色折色,内存留本处军卫有司等…钞五百七十万三千一百一十六锭折米九十五万五百一十九石有奇…’。”以此推算每贯钞折米0.033石。]。洪熙、宣德两朝虽然采取多种手段想抑制宝钞的贬值,但成效不大,宣德四年(1429年),税收官价每贯钞折米0.02石[40《明宣宗实录》卷五八。],宣德七年(1432年),税收官价每贯钞折银1分[41《明宣宗实录》卷八八。]。这之后,正统八年(1443年),税收官价每贯钞折米0.01石[42《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景泰三年(1452年),官俸钞给银,钞每贯折银2厘[4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八。],成化元年(1465年),诏通钱法,规定商税等钱钞兼收,此时每贯宝钞只能折铜钱4文[43《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即使是这样,宝钞依旧不减贬值势头,一贯以下的宝钞已成废纸,时人陆容就记载“闻洪熙、宣德间,犹有百文钞,今但有一贯文者,每贯直银三厘、钱二文” [44[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八],此时的宝钞“惟官府行之,……民间得之,置之无用”[45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一〇]。到弘治、正德年间,宝钞的流通、支付功能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此后宝钞多以赏赐的方式出现,它已“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46[美]黄仁宇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86页。],作为一种没有价值的货币符号,在“与之不足示恩,受之苦于无用”[47 [明]郭正域《改赏夷钞疏》,《皇明经世文编》卷四五四《郭文毅集•疏》。]的尴尬境地中走向消亡 。

建国之后,大明通行宝钞屡次有出土。1953年8月,在四川江油武都区阳亭坝神水寺的佛像肚内发现大明通行宝钞4张[47曾昌林《大明通行宝钞纸币浅析》,载《四川文物》1994年第5期。]。1983年11月,在四川巴中城守乡一村八组发掘一座明墓,出土大明宝钞24张,多数保存完好[48四川文物考古研究所《巴中明墓清理简报》,载《四川文物》1991年第6期。]。1988年, 江阴市陆桥镇北发现4座明代墓葬,在其中一座墓葬中发现大明通行宝钞3张,分别是中书省版大明通行宝钞壹贯,户部版大明通行宝钞壹贯,以及中书省版大明通行宝钞贰伯文。2004年10月,江阴市东南长径镇径南村发掘明代夏氏家族墓,发现大明宝钞共计5张,均为中书省版,分别为三百文3张,二百文2张[49邬红梅、刁文伟《江苏江阴出土的大明通行宝钞》,载《中国钱币》2005年第4期。] 。贵州省博物馆藏有一块大明通行宝钞壹贯铜版。版面上部横书钞名“大明通行宝钞”,钞名下为龙纹花栏,花栏内上部正中“壹贯”二字,面额下为十串贯钱图,仿金元钞面的实物示意。贯钱两旁有篆书,右“大明宝钞”,左“天下通行”;下部文字“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贰伯伍拾两,仍给犯人财产”等字,明确规定了宝钞的通行和禁止伪造。

明朝所施行的宝钞制度,发钞并无贵金属或实物作为准备金,宝钞发行又无定额且没有明确回收年限,加之回笼能力较弱,因此导致货币流动性泛滥,宝钞贬值。政府虽然通过施行各种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钞法,延缓了宝钞的贬值,但由于明代宝钞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造就了宝钞日益贬值的趋势。因此弘治、正德之后,由于宝钞巨贬,白银和铜钱取得了完全合法的支付地位。

声明:本文转载自“钱法堂”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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