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无实的农民银行"法币" 腐败政权下产物
http://www.shouxi.com 2018-09-01 10:30 首席收藏网
法币改革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政金融改革措施,也是中国近代金融史上一次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币制改革。在1935年政策公布之初,只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币。但在1936年初,又宣布中国农民银行仍可继续发行钞票,且所发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但是不可买卖外汇。此后,中国农民银行又数次斡旋,希冀正式加入法币发行银行之列,但终究未能如愿。如此,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货币可做法币使用,但又始终未得到法币的头衔,形成了有实无名的怪异现象。当时在华的外资银行曾询问,法币究竟是指三行发行的纸币还是四行发行的钞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含糊其辞,亦不能明确回答。这种情形的出现,与蒋介石本人关联甚大。
“御用”军费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从兴办起便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迥异。其创建与军队关系密切,更与蒋介石有着直接关系,经历了农村金融救济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三个阶段。1932年蒋介石以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的名义发布训令,决定创办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但因“资本务求雄厚,设备务求健全,经营缔造至速当需数月才能正式成立”,先成立了农村金融救济处,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救济事务。救济处于1932年11月在汉口成立,颁布了《匪区内各省农村金融紧急救济条例》。
农村金融救济处不能发行钞票,1933年,豫鄂皖三省“剿匪”司令部再发训令,称“豫鄂皖赣四省收复各匪区,农民生计,艰苦万状,亟需设法救济,以资苏息。本部为供给农民资金,兴复农村经济,并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起见,特许设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并特许发行‘一角’、‘二角’、‘五角’流通券三种,十足准备、随时兑现,无论何地何业均应一律通用,不得抑勒拒绝、妨害信用。”农村金融救济处改组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有了发行钞票之权限。四省农民银行的主要业务为发行纸币、经收特税(鸦片烟税)、垫支军费、收购军粮,给国民党提供活动经费、运销生活必需物资等,并自办抵押贷款所,办理抵押放款、农仓放款、特种农业放款、动产抵押放款等。
随着“围剿”区域的扩大,1935年,蒋介石电告汪精卫、孔祥熙、陈公博,称:“前三省剿匪总部所主办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成立两年有余,于调剂农村金融颇见成效。现四省之外,陕、甘、浙、闽、湘等省及京沪等市,均次第入股,而其他各省农村金融,亦确有统筹调剂之必要。现拟将四省农行扩大范围,改为中国农民银行。”在蒋介石的要求和授意之下,1935年4月1日,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更名,中国农民银行正式成立,业务范围超出四省,成为全国性的银行。主要业务包括收受部队存款、放款以垫支军费、代购军粮、农贷、信托业务,并从事商业投机等。1937年,其分支机构已经由16处增加至87处,特别是在云南、贵州、四川、西康、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多是为征收鸦片特税和“追剿”红军而设置。
由上述创建过程可以看出,这家金融机构是由军队——“剿匪”司令部主持创办的农业专业银行。两次扩展,所用说辞均为调剂农村金融,提供农村贷款等,这自然是体现了蒋介石对农民问题的重视,而更明显的关联性是该银行经营范围是与“剿匪”区域高度重合,甚至随着“围剿”范围扩大而扩展的。在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时期还曾提出“军队开到哪里,机构设到哪里”的口号。从业务组成上看,中国农民银行虽然确实经营农村放贷等业务,然而更主流的业务则是收受部队存款、放款以垫支军费、代购军粮等军政业务。名为“农民银行”,农业贷款倒是有限,1936年年底中国农民银行的农业贷款为1480.5万元,仅占全部贷款的18.9%,而军政贷款占80%以上,可见一斑。普遍的看法是中国农民银行是蒋介石为支持“围剿”红军而设置的“剿匪”军费银行。
同时,一手创建中国农民银行的蒋介石对该行一手掌握,从总经理到办事处主任都由蒋亲自指派,并自任理事长,农行历任总经理也都与蒋沾亲带故。如曾任该行董事的徐青甫是蒋的老师,徐青甫之子徐继庄亦曾担任该行总经理,常驻监察的王惜寸是蒋的同母异父兄弟,曾任该行理事、监察、董事的毛秉礼是蒋的舅舅,竺芝珊是蒋的妹夫,曾任该行发行处处长的孙经骧是蒋的表弟等等。如此动用起农民银行的资源来,无需受到财政部过多掣肘,自由得多,堪称蒋的嫡系银行、“御用”钱袋,满足了其军政需求。1936年3月至1937年1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蒋介石个人指令中国农民银行垫支的各项款项就将近1亿元。
借着蒋介石的权力,中国农民银行处处显得与众不同。1935年成立之时额定资本1000万元,实收725万元,但没有经过验收手续;有钞票发行权,但从不公布有多少发行准备。其特殊在法币一事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法币”有实无名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颁布了《财政部改革币制令》,规定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三行可以无限制买卖外汇。其他银行发行之钞票,“现在流通者,准其照常行使,其发行额以截至11月3日止的流通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酌定限期,逐渐以中央钞票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之新钞及已发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
可以发现,虽是“四行二局”之一,公布的法币发行机构中并无中国农民银行,原因或有以下几点:一是中国农民银行不满足法币发行准备金条件,当时英国人李滋罗斯协助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时,各银行均提供发行准备报告,惟独中国农民银行没有报告;二是无外汇准备金,不宜处理外汇事宜,恐引起汇价波动;三是信誉欠佳,中国农民银行是当时国有四大银行中最年轻的一家,在币制改革前夕方才成立,算上前身,也不过区域性地经营三四年光景,虽然有蒋介石的大力支持,在民众中信誉远不如中、交两行。
政策颁布后,中国农民银行对此不满,以分支行的账表未齐为由,表示暂时不能移交准备金及钞券,并一再拖延。银行高层领导周佩箴、徐继庄联名向蒋介石上书,称“此次规定法币,以中、中、交三行所发行者为限,而农民银行不与焉。今后复兴农村开发西南西北,农行负责甚重,如该行钞券不能与法币一体流通,势必大受打击。可否商取孔部长同意,通电布告准予一体流通,请核可”。徐继庄又亲赴南京请求蒋介石保有农行发钞权,并趁国民党召开五届一中全会之机会,联合各省主席以农民银行股东资格联名提出呈请,掀起了一场政治风波。中国农民银行作为蒋介石的嫡系银行,蒋在军费上对其多有需要。
一番斡旋之下,财政部做出了妥协,于1936年1月20日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办法》,规定:“1、中国农民银行发行之钞票,限1亿元为度,与法币同样行使。各省省银行发行部分,除业已交由中、中、交三行接收外,其余未交各行,即由中国农民银行接收;2、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区域,应注重于陕、甘、川、滇边远省区;3、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准备金,应全数交由中央银行保管;4、中国农民银行至少应以5000万元经营土地及农村放款。”又于2月10日由孔祥熙主持的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训令,明令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与法币同样行使,只是不可买卖外汇。如此一来,中国农民银行取得了货币发行权。
强行取得发行权后,中国农民银行又试图加入正式的法币发行银行之列。1936年4月16日,中国农民银行密呈财政部长孔祥熙,强烈要求参加法币发行银行,称:“兹为仰顾国家法令起见,拟恳钧部俯察本行性质具有中、中、交三行同等资格,准予转呈国民政府核准本行加入法币发行银行,与中、中、交三行一例待遇,并同样负担外汇责任,以便本行得以发挥特质而完成使命。”此请求被孔祥熙严词拒绝,密令中国农民银行总经理徐继庄:“现在复兴经济,救济农村,系属该行主要业务。该行本可遵照条例所定发行农业债券,以为通融农业资金之用,本所负责任努力进行。如舍已耘人,同负外汇责任,该行在国外既无准备,如贸然担此重责,对于买卖外汇,何以应付?亦属不自量力,殊违政府设立该行之初意。且自该行发行钞票一万万元为限,与法币同样行使以后,中外人士啧有烦言。如再变更成案,准予加入法币发行银行,更加引起怀疑,影响甚大,碍难照准。”犀利的言辞体现出了孔祥熙对农民银行迫使财政部更改法令又得寸进尺之举的不满。然而虽外汇准备金等条件仍不齐全,此后中国农民银行多任总经理仍一再力争加入法币发行集团,使其发行的货币成为名正言顺的法币,但始终未能如愿。
直到1942年7月,发钞权全部集中于中央银行。严谨地讲,六七年间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一直是有法币之实,视同法币而流通使用,而无法币之名。即使如此,中国农民银行顶撞政令,却硬是获得了发钞权;发行的钞票与法币同样流通但无法成为正式法币发行银行; 而政府对币制改革这样严肃重大的政令出尔反尔,任意增加,更是政权腐败的话柄。正如一家以“农民”为名的专业银行,所营业务却多涉及军政一般,似是而非,名实不副,甚是荒诞。
声明:本文原创者赵铭,转载自上海市银行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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