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统货币之路:逐步兑换+禁金银外币流通
http://www.shouxi.com 2016-08-03 09:14 首席收藏网
编者按:在经历抗日战争和民国时期的混乱统治之后,新中国成立之初,货币市场已然混沌不堪,各类货币流通发行,导致金融系统紊乱,对初时的国民建设十分不利。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后,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但是人民币统一货币之路颇为艰辛,央行通过政治、经济等手段,历经十余年才统一了全国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之后,立即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等各种手段,用人民币来统一全国货币和建立相应的全国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并以此,促进全国统一的人民政权的建立和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人民币开始发行时,我国货币市场很复杂,既有各革命地区政府所发行的票子(下简称:旧币),又有国民党政府所发行的金元券,还有港币及外国货币和黄金、白银及银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计价、结算和流通等等。因此,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货币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策用人民币来统一全国货币。
一、对“旧币”,采取“固定比价,混合流通、逐步收回、负责到底”的政策
(一)先固定人民币与各“旧币”的比价、混合流通。人民币与各“旧币”的比价如下:
1.对晋察冀边区银行币(包括有冀中分行和冀热辽分行字样币)的比价为1:1 000。
2.对冀南银行币(包括鲁西银行币)、北海银行币、华中银行币(包括当年与华中币等价流通的大江银行、江淮银行、淮北银行、淮南银行、江南银行等币)的比价为1:100。
3.对西北农民银行币、陕甘宁边区贸易公司商业流通券的比价为1:2 000。
4.对陕甘宁边区银行币及延安光华商店代价流通券的比价为1:40 000。
5.对中州农民银行币的比价为1:3。
6.对南方人民银行币的比价为250:1。
7.对新疆省(1955年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银行的“银元票”的比价为350:1。
8.对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包括它的前身东蒙银行、内蒙银行币)、长城银行、热河省银行币的比价为1:9.5。
9.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地苏维埃政权的银行所发行的各种票币,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闽西工农银行、江西工农银行、鄂豫皖苏维埃银行、湘鄂赣省工农银行、川陕省苏维埃工农业银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银行西北分行,陕甘省苏维埃银行等币的比价,按每元苏区币与人民银行收购一银元的价格相等。这是由于苏区的票子系1928年2月-1937年7月间发行的,那时,币值与银元相等,为不使苏区人民吃亏所采取的特殊比价。
(二)“旧币”逐步收回
1949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南汉宸总经理说:“人民政府不但对人民银行新币(指人民币——作者注)负责,而且对一切解放区银行过去所发行的地方货币负责。将来我们收回地方货币的时候,一定要按照现在规定的比价收兑,兑到最后一张为止。”(1949年1月11日:《人民日报》),经过几个月努力,人民币的印制能力已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49年5月5日,发出总发字第八十七号收兑“旧币”的通令。通令说:“人民券发行以来,信用颇高,已渐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而各区流通的旧钞,急待整理,逐步收回。”规定,自5月15日开始收兑“旧币”。
收兑的办法:一是各级银行在营业中收回的“旧币”不再发出;二是通知公私企业及合作社,凡收入之“旧币”,可即送银行换取新币;三是委托公私企业及合作社代为收兑等等。经过几个月的收兑,到1950年底,除东北地区、新疆省及西藏地区外,其他各地的“旧币”就基本上收兑完了,从而使人民币占领了货币市场。
(三)人民币在东北、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行使
1.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有三家地方银行的票币:东北银行、内蒙人民银行、长城银行的票币,考虑到,东北地区解放较早,且财政收支已趋向基本平衡,物价也已基本稳定,而关内大规模的战争尚在进行,物价的稳定尚待努力。为使东北地区不受关内物价波动的影响,以便更快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在财政上、物资上支援全国解放战争,故中央决定,暂时保留东北地区的货币制度。两区的资金往来,除通过汇兑外,还在山海关等地设立东北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货币兑换处,进行两区货币相互兑换。事实证明,中央的这一政策是非常正确的。不仅使东北地区的经济很快恢复和发展,而且在经济上支援了全国。
1950年6月我国经济有了好转。正如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所说:“人民政府在最近几个月内实现了全国范围内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争取了财政的收支平衡,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毛泽东1950年6月6日:《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就是说,已有了用人民币统一东北地区货币的条件了。但不久,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战争,其战火烧到了我国东北边境,影响着东北地区经济的稳定。
为了保持关内经济稳定,和不受东北地区因战争可能发生的物价波动,故也未改变东北地区的货币制度。经过中朝人民奋起反抗美国的侵略并取得了很大胜利,使东北地区又有了经济的稳定环境,因此,1951年3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用人民币收兑东北地区“旧币”的命令。命令指出:为了统一币制,决定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地方性流通券,并规定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起,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限期以人民币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收兑比价仍按现在牌价,即东北银行和内蒙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每九元五角兑换人民币一元。
二、自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起,东北地区和内蒙古地区一切计价结算、记帐、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一九五一年四月一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本命令所规定的比价计算清偿。
三、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均自四月一日起,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下级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为使人民币在内蒙古地区顺利流通,特地于1951年5月17日,发行了带有蒙文的5 000元和10 000元的人民币,并规定,带蒙文的和不带蒙文的人民币均等价在全国流通,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用,由此,人民币成为东北地区的本位币。
2.新疆地区
新疆省是1949年9月和平解放的。为了安定民心,稳定市场,中央决定暂时保留新疆省的货币制度。为了支援新疆经济发展,还特意将“银元票”兑换人民币的比率提高到1:500(按当时两区的物价计算,实际是1:300多一些),以利物资流人新疆。经过两年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比价降为1:350,1951年9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用人民币收兑新疆省银元票的命令。命令说:
为了统一币制,并照顾新疆各民族的习惯起见,决定在新疆发行带维吾尔文的人民币兑收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并规定如下: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限期以带维吾尔文字人民币,收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元票,收兑比价仍照现行牌价,即新疆省银元票一元兑人民币三百五十元。
二、此带维吾尔文之人民币准在全国流通,同时不带维吾尔文之人民币亦可在新疆省内流通。
三、自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起,新疆境内一切计价、记帐、契约等,均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本位。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以前债权、债务关系,均按本命令的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清偿。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疆地区辽阔、交通不便的特点,规定人民币收兑新疆银元票的期限为三个月。由此,人民币也成了新疆省的本位货币了。
3.西藏地区
西藏是和平解放的。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协议规定,暂时保留西藏地方政府的制度,西藏何时进行民主改革,由西藏人民决定。因之,藏币制度也得以保留了下来。1959年夏,西藏反动分子叛乱外逃。西藏人民要求进行民主改革,并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来领导民主改革。1959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发出布告,宣布“藏币”作废。布告说:
查原西藏地方政府印发之“藏币”,为三大领主用以剥削人民和上层反动集团用以支持叛乱的工具,使西藏人民受到很大的损失。本会为维护人民利益、稳定市场金融物价,活跃城乡经济,决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兹作如下规定:
一、“藏币”为非法货币,自即日起宣布作废,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起,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藏币”,具体收兑时间各地区自行规定。
三、禁止任何入采取任何方式携带和私运“藏币”出入我国国境。
四、有关收兑“藏币”的比价及兑换手续等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规定公布之。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遵照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指示,约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即到10月底,将“藏币”基本收兑完毕,从此,人民币也成了西藏地区的本位货币了。
二、对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元券,实行彻底肃清的政策
在新解放的地区,我们即明令宣布,要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一切公私款项的收付、计价、记帐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同时还明令宣布,国民党政府所发行的金元券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禁止在市场流通。但人民政府是对人民负责的,为了照顾新解放地区的人民经济生活和经济交往,人民政府曾暂准金元券在限期内流通。如天津军管会1949年1月16日发布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期起,暂准金元券在天津市流通十天。北平市军管会1949年2月2日发布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暂准金元券在北平市流通20天,在此流通期限内,人民群众有拒用金元券和议定其与人民币比价的自由。逾期即禁止金元券在市场流通。
人民政府为了照顾居民的实际生活及市场对货币的需要,对居民手中的金元券采取以人民币收兑的政策。如北平市军管会规定:一般市民的金元券,按10元金元券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价兑换人民币。工人、学生、教师的金元券,按3元金元券兑1元人民币,但每人只限兑换500元的金元券,超过500元的部分按10:1兑换。为了尽快收兑完金元券,北平市组织5 000多人分设247个兑换点,仅用18天即收兑完了,共计收兑金元券8亿元左右。实行这一灵活政策,不仅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经济生活,也大大加速人民币占领市场。
解放战争后期,国民党已土崩瓦解,金元券已无处可赶。人民政府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金元券采取尽快收兑以达彻底肃清的目的。如1949年5月上海解放时,军管会即采用全面无限制,无差别的以每100 000元金元券兑一元人民币比价收兑。共设369个兑换点,历经七天即收兑完毕,共计收金元36万亿元,投放人民币3.6亿元占领了货币市场。
1949年7月间,金元券彻底崩溃,国民党又在广州、重庆等地发行“银元券”。我人民解放军随即宣告,新解放区的银元券一律作废。并号召人民群众团结一致拒用银元券。至此,国民党政府的货币及其货币制度彻底崩溃,由人民币占领了货币市场。
三、严禁金银计价流通
随着军事上失败和经济不断崩溃,国民党统治区的物价暴涨,金元券贬值。商民为保值减少损失计,纷纷拒用金元券,而用黄金、白银尤其是银元计价流通,同时黄金、白银等也成了一些投机者的投机对象。人民币虽然与国民党的金元券性质不同,但与黄金、白银银元相较,则是“软货币”。从而黄金、白银尤其是银元成为新解放区人民币占领市场严重障碍和助长物价的波动成因。
为使人民币占领市场和稳定物价,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颁布了《华北区金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除经本府批准特许出境者外,严禁一切金银(包括:金块、金叶、金条、金沙、银块、银条、银币、元宝、金银首饰以及杂质金银等)带出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允许人民储存,并允许向人民银行按牌价兑换人民币,但不得用以计价、行使、流通与私相卖买。同年的六月、八月、十二月,东华、华中和华南各地区,也先后颁布内容相似的金银管理办法。实行上述政策,不仅打击和禁止了金银尤其是银元在市场上计价、行使、流通,进而使人民币占领市场,也割断了长期以来形成的金银与物价波动的联系。由此,国家也收进一批金银。
四、禁止外币在市场上流通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着相当数量的港币和美钞。据估算,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中国市场上的美钞约有3亿元,港币有5-6亿元,大多集中在北平、天津、上海、广州、汉口、青岛、南京、杭州等大城市。其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买卖,严重的影响人民币占领市场。为此,华北人民政府及其他地区的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内容相似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一切外国货币和港币在中国市场上流通;无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侨民,凡持有外币者,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牌价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的机构兑换成人民币,或作外币存款换取外汇存单。
因公务或旅行进入中国国境者所持的外币和外汇票据,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边境兑换机构换成人民币,或作外币存款。一切外汇业务,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必须由中国银行办理或在中国银行监督下由指定的银行经营,等等。这些规定,不仅迫使外币退出中国市场和人民币占领市场,而且也具体体现了我国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也由此,国家收兑了一些外汇。(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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